燕京理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试 行)
发布时间:2016-01-07 19:01:07 点击量:722
(201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燕京理工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学生对学院做出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三条 燕京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对某一具体申诉由五或七名申诉委员会委员组成的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受理的申诉事件进行审核,做出审核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和原处分做出部门;
(三)对审核结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其职责为:
(一)接收学生的申诉材料并进行登记;
(二)办理申诉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要予以协助和配合;
(三)按申诉委员会组成原则,组成某一具体申诉行为的申诉委员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审核结论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处分决定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申诉人联系方式及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书直接送交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三)对于材料不全的,限期补充,过期不补充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申诉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申诉进行审核,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此做出维持原决定、变更原决定的审核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部门。
申诉委员会作出审核决定应由受理该申诉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学生对申诉不予受理或对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不予受理的通知或接到审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委员会许可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