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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学院新闻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推进我院的宣传工作,加大我院学生工作宣传教育力度,建立一支有战斗力的宣传队伍,强化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开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章程。
二、新闻中心全体成员要秉承服务全院师生的宗旨,发扬务实奉献精神、开拓创新、大胆实践、团结协作的作风,以“更高、更新、更快、更强”为工作理念,树立高度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严格要求,勤奋工作。
三、新闻中心全体成员在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的同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规章制度
一、拥护学校和学院的有关决议和决定,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做到爱校、爱院。
三、工作中不弄虚作假,不假公济私,不做表面文章。
四、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发扬主人翁精神,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深刻领会岗位职责的内涵,能够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六、努力学习政治、科技、文化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不断适应社会和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领会学校和学院学生工作的精神实质,并按照学院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统一管理配置新闻宣传资源,负责院内重要事件,活动和新闻的摄影及相关的文字、图片报道工作。
三、负责文法院网络新闻的登载与管理工作,同时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
四、主办院刊《启航》及新闻中心内部的宣传工作。
五、加强院内各职能部门之间以及兄弟学院宣传部门之间的业务协作。
六、协助院内各职能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七、完成学院领导及新闻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搞好自身内部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主任,副主任一名,下设编导部、网络部、编辑部,其中设部长,副部长各一名。编导部包括记者,摄影;网络部包括新闻编辑,新闻上传者;编辑部包括文字编辑,美术编辑。
第五章   新闻中心请假制度
一、新闻中心成员,在工作期间,如无特殊情况,无请假条件
二、新闻中心成员,在工作期间,因特殊原因未参加工作的,必须与部长请假并说明原因。
三、新闻中心成员,在各部例会中必须准时参加,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部长请假说明原因。在全体例会或重要会议以及活动中有特殊情况的,必须找指导老师请假。
 
第六章   新闻中心编导部和网络部合作制度
一、记者采访当日新闻,稿件在一小时之内递予编辑,若稿件在晚9:30之后完成则延至次日早10:15之前。
二、新闻稿件由记者和编辑一同修改,以便保证稿件质量。
三、记者在将稿件递予编辑时,必须拟定文章题目,确保字迹清晰。
四、记者采访当日新闻,完成稿件之后,应主动与编辑联系,约定好改稿时间和改稿地点。双方守时,避免耽误双方时间,拖延稿件登载。
五、摄影拍摄图片一小时内上传到A403室指导老师处,并挑选出优秀作品。
六、摄影所挑选出的优秀作品必须命名。
七、新闻中心编导部和网络部各成员应端正工作态度,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团结协作。
第七章   新闻中心奖惩条例
一、    考核与评优
考核包括业务考试成绩,出勤,平时工作表现。
评优以考核成绩为基准,对表现优异的成员颁发荣誉证书。
二、处分
1、每学期无故不参加中心活动(包括全体例会和各部例会)达三次者,视为自动退出新闻中心。
2、记者自所报道活动结束起,稿件在一小时之内完成;在无特殊原因的前提下,没有按时出稿,将追究个人责任。(如有特殊原因需说明。)
3、稿件完成后,记者和编辑协商在三十分钟内完成稿件交接;责任到人,如有失误,将追究个人责任。
4、为保证上传稿件质量,记者同编辑合作一同修改稿件,责任到人;如有失误,将追究个人责任。
5、摄影自活动结束起,一小时之内将照片上传到指导老师处,并重新按照片主题命名;责任到人,如有失误,将追究个人责任。
6、编辑接稿后,需在一小时内将新闻稿件递予新闻上传人员及时登载;责任到人,如有失误,将追究个人责任。
7、上传的新闻出现错误的,追究记者,编辑责任。
以上除第一条外,其余条例连续出现三次者,新闻中心内部通报批评。连续五次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章   成员义务与权利
一、    成员义务
1、              贯彻执行新闻中心章程。
2、              学习新闻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3、              按时完成下达的采访编辑任务。
4、              树立并维护新闻中心形象。
5、              积极参加中心的各项活动。
6、              完成中心内各项工作的义务。
二、成员权利
1、有权参加评优,并获得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2、具有中心工作监督权,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3、具有退出自由权,但须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指导老师批准同意。
4、具有免费借阅中心内有关书籍,资料的权利。
5、具有校内采访权(采访时需佩戴工作证)。
 
 
 
第九章   附则
一、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
二、本章程由文法院新闻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