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理工学院班级心理委员建设规定 (试 行) (2014年12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6-01-07 18:37:20 点击量:7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我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从2011级起在各班级设立心理委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心理委员是班委会成员之一,享有与其它班委会成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心理委员应当努力成为同学成长的知心朋友,在班级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教育活动,参与建设班级的心理素质拓展体系和学生的心理健康预警体系。
第四条 学生处以及各专业辅导员应积极支持班级心理委员开展工作,并为其提供指导、培训。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结合班级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中起带头作用。可通过主题班会、班级手抄报、工作坊、团体辅导等形式,促进班级同学的心理健康水平,增强班集体的凝聚力。
第六条 结合班级现状开展调查研究,为解决班级实际问题、开展心理教育活动出谋划策,促进、改善班风、学风,促进学生学习。
第七条 配合学校开展的班级心理教育活动,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使同学了解心理发展的规律,帮助同学树立科学的健康观念、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方法。
第八条 参加学生处召开的会议,并将会议有关精神传达给同学。做好活动总结和记录,及时报送宣传材料(总结或报道及活动照片)到学生处。
第九条 加强与其他班干部和宿舍长的联系,主动关心同学,与同学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及时发现和帮助有心理烦恼的同学,并为其保密。必要时要帮助、劝说或陪同到校心理咨询室接受咨询。
第十条 收集本班同学的心理健康信息,了解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做好班级心理情况汇总表的填报工作,定期向辅导员做重点汇报(报告活动和极端情况),并加强对问题学生的跟踪及反馈,注意保密原则。
第十一条 发现有心理障碍或有极端情况的同学,及时上报辅导员,或上报学生处,以便做出及时的应对措施。极端情况包括:
①有明显的精神障碍;
②因心理问题不能坚持正常的学习;
③因心理问题离校出走;
④因心理问题可能出现自残、自杀、杀人或实施其他过激行为。
第三章 任用条件及评选办法
第十二条 班级心理委员任用的基本要求
①对心理学感兴趣,了解心理健康知识;
②在学生中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乐于助人,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③善于与人沟通,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④热爱生活,为人乐观开朗,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⑤注重维护自身的心理健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⑥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⑦能严格遵循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保密原则。
第十三条 班级心理委员的产生办法
① 以自然班为单位每班设置一名心理委员;
② 坚持自愿竞选,民主投票的原则;
③由辅导员负责监督工作。
第四章 培训、管理与奖励
第十四条 各学院与学生处对心理委员的工作共同进行考察,对不能胜任的心理委员要及时给予指导和调整。
第十五条 各学院与学生处定期组织心理委员之间的学习交流、联谊活动,并对心理委员的工作开展培训。
第十六条 学生处每年评选“优秀心理委员”以及“心理工作优秀学生干部”,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所有,并由学生处心理健康服务指导中心完成具体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