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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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理工学院班级心理委员建设规定 (试 行) (2014年12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6-01-07 18:37:20  点击量:7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我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从2011级起在各班级设立心理委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心理委员是班委会成员之一,享有与其它班委会成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心理委员应当努力成为同学成长的知心朋友,在班级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教育活动,参与建设班级的心理素质拓展体系和学生的心理健康预警体系。

第四条  学生处以及各专业辅导员应积极支持班级心理委员开展工作,并为其提供指导、培训。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结合班级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中起带头作用。可通过主题班会、班级手抄报、工作坊、团体辅导等形式,促进班级同学的心理健康水平,增强班集体的凝聚力。

第六条  结合班级现状开展调查研究,为解决班级实际问题、开展心理教育活动出谋划策,促进、改善班风、学风,促进学生学习。

第七条  配合学校开展的班级心理教育活动,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使同学了解心理发展的规律,帮助同学树立科学的健康观念、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方法。

第八条  参加学生处召开的会议,并将会议有关精神传达给同学。做好活动总结和记录,及时报送宣传材料(总结或报道及活动照片)到学生处。

第九条  加强与其他班干部和宿舍长的联系,主动关心同学,与同学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及时发现和帮助有心理烦恼的同学,并为其保密。必要时要帮助、劝说或陪同到校心理咨询室接受咨询。

第十条  收集本班同学的心理健康信息,了解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做好班级心理情况汇总表的填报工作,定期向辅导员做重点汇报(报告活动和极端情况),并加强对问题学生的跟踪及反馈,注意保密原则。

第十一条  发现有心理障碍或有极端情况的同学,及时上报辅导员,或上报学生处,以便做出及时的应对措施。极端情况包括:

①有明显的精神障碍;

②因心理问题不能坚持正常的学习;

③因心理问题离校出走;

④因心理问题可能出现自残、自杀、杀人或实施其他过激行为。

第三章   任用条件及评选办法

第十二条  班级心理委员任用的基本要求

对心理学感兴趣,了解心理健康知识;

②在学生中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乐于助人,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善于与人沟通,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热爱生活,为人乐观开朗,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注重维护自身的心理健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能严格遵循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保密原则。

第十三条  班级心理委员的产生办法

  以自然班为单位每班设置一名心理委员;

  坚持自愿竞选,民主投票的原则;

由辅导员负责监督工作。

第四章   培训、管理与奖励

第十四条  各学院与学生处对心理委员的工作共同进行考察,对不能胜任的心理委员要及时给予指导和调整。

第十五条  各学院与学生处定期组织心理委员之间的学习交流、联谊活动,并对心理委员的工作开展培训。

第十六条  学生处每年评选“优秀心理委员”以及“心理工作优秀学生干部”,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所有,并由学生处心理健康服务指导中心完成具体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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