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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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理工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6-02-07 14:28:15  点击量:66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的具体要求,围绕我校“十二五”规划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举措,对于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双重领导、双重管理、双线晋升的原则加以重点建设。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机制,加强辅导员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提高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第四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线,是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力量,是大学生政治、思想、学习、生活的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辅导员,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包括全体在读学生。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指导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二)深入研究大学生思想实际,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定期开展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针对大学生组织形态变化实际,运用党团工作、学生组织建设、学生生活园区建设等载体,做好学生组织管理工作,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四)努力拓展各种新的工作途径,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不断提高工作技能与水平,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五)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

第七条  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组织新生入学教育,帮助新生尽快适应校园环境和大学生活,了解并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为今后的成长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组织各种专题教育,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进行学风建设与学业指导。加强与班主任、任课教师的沟通,注重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考核,利用学生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教育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配合任课教师抓好学生的专业学习,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学术规范,养成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

(三)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结合专业特点,引导学生参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活动,促进学生在服务社会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四)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弘扬燕京理工学院特有的校园精神,营造和谐校园文化环境。指导学生开展学术、科技、体育、文娱等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协调发展。

(五)做好学生就业工作。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开展就业指导服务,提升学生就业能力和生涯管理能力;积极拓展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六)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参与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开展网络思想道德教育,加强与学生网上和网下的沟通、教育与互动,发挥网络的宣传教育作用。引导大学生文明上网,自觉抵制网络滥用行为和低俗之风。

(七)协助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及时发现学生的心理问题,配合学校心理咨询与教育中心做好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帮助,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八)承担学生资助与日常管理工作。充分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奖贷助学金与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等工作,指导学生勤工助学,加强教育引导,促进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成长成才。负责学生的学年鉴定、素质测评、评奖评优等工作,认真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及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

(九)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开展工作。负责或指导学生党支部建设,做好学生党员的教育、培养、考察、发展与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团员教育评议和推优入党工作。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班级管理和学生骨干培养工作,营造积极向上、健康和谐的班风。

(十)维护校园和谐、安全和稳定。经常性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注重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离校、学生军训等相关工作,关注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及时化解矛盾。保持与学生经常性的接触与思想交流,建立畅通的学生信息渠道,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迅速报告和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十一)做好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与相关部门一道检查、督促学生按时缴纳学费;规范学生各种行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

(十二)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辅导员工作制度:

(一)谈心制: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实际,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定期与学生家长、班主任、本科生导师及任课教师联系,准确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听课制:辅导员要深入学生课堂,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开展针对性的学业指导,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三)进宿舍制: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宿舍,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建设健康向上、求知好学、整洁卫生、互助和谐的宿舍文化。

(四)会议制:辅导员要定期召开年段大会或主题班会,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需求与问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与发展指导,引导学生正确关注校内外时事,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五)周记制:辅导员要撰写工作周记,定期分析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上的情况,以及自己所开展的工作与成效,及时向所在学院党总支反映和提交需要重视或解决的问题,促进工作的持续开展,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六)档案制:辅导员要建立所带学生基本情况的完整档案,包括学业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生情况、心理健康情况、奖惩情况、社会工作和学生党建等方面内容,促进学生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九条  配备标准

学校总体上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一线辅导员。每名辅导员可带8个学生班级。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设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和学生辅导员助理。

第十条  辅导员队伍的配备要有利于改善队伍结构和专业知识结构,各学院原则上配备具有本学科或相近学科背景的辅导员。

第十一条  选聘条件

1、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原则,要求辅导员必须是中共党员,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具有较强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工作勤奋,作风深入扎实;组织纪律观念强,严于律己,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品德端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公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2、具备学校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德才兼备,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不辞劳苦、不计得失的精神,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

3、具有一定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和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掌握大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方法和基本知识 ,并能运用相关知识分析解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指导学生全面发展。

4、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科学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

5、 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选聘程序

1、学生处作为辅导员队伍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应会同人事处及各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

2、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人事处、学生处和各学院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录用等相关程序要求,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3、报学生处批准后,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学生会指导老师等相关职务,有条件者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不低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平均结构比例,设置辅导员岗位职级制,设立副科级辅导员、正科级辅导员、副处级辅导员、处级辅导员。辅导员辅导员岗位职级制设立坚持评聘结合、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燕京理工学院辅导员晋职考核委员会,由校党委分管领导担任主任,人事处、学生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学校辅导员晋职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辅导员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的同等待遇。学校定期选送一批优秀辅导员骨干到校外考察见习和进修深造,分批安排一定数量的优秀辅导员到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高校挂职锻炼,鼓励支持一些学有专长、综合素质较强的辅导员攻读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成为职业型、专家型的辅导员。

第十六条  学校构建分层次、多形式、重实效的教育培训体系。坚持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与校外培训相结合,并以校内组织的辅导员系统培训为主体,对辅导员进行理论政策、工作实务和人文素养等方面的培训,鼓励辅导员取得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项科研经费,定期发布学生工作研究课题,用于支持辅导员结合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不断创新学生工作的途径与方法。要积极创造条件,整合资源,支持辅导员申报科研课题。

第十八条  学校构建多样化的辅导员队伍发展途径。着重培养一部分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有发展潜力的辅导员成为思想教育、学生事务和学生发展领域的业务骨干;学校党政管理岗位在招聘人员时,一般从辅导员中选聘;学校选拔党政领导干部,优先考虑具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干部、教师;学校积极推荐优秀辅导员到地方、企业和高校任职;符合教学科研岗位任职资格的专职辅导员可以转入教学科研岗位。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学生处为其办事机构职能部门,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对本单位辅导员的日常管理与相关工作考核。

第二十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单列,每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进行阶段性考核。考核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目标与过程相结合,常规工作与例外事件相结合,学生反馈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绩档案,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挂钩。

第二十一条  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校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学校每年评选、表彰一批校级优秀辅导员,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被评为校级优秀辅导员者自动具有参评国家、省市级的高校优秀辅导员的资格。凡被评为优秀辅导员者,学校根据所获级别在职务聘任、晋级和赴外进修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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