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燕京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6-03-04 18:43:48  点击量:7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处分;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生学年综合成绩专业排名在专业人数的2/3以内(含2/3);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参加过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学校根据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确定本年度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一般于每年9月(以学校通知为准)开始受理申请,当年9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八条  学生本人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向所在院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院审批后,将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提交至学生资助办公室。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生资助办公室对各院提交初步名单及档次进行评审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批。

第十条  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资助档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全校师生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和 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试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察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燕京理工学院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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