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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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04 18:45:03  点击量:69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维持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对于认定出的经济困难学生,在审批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章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财务处和各学院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团总支书记(或指定一名专门老师负责资助工作)为副组长,各年级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及助学金、校内补助等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学生干部不高于5%)。参与民主评议的学生代表必须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院范围内公示,并将名单提交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个档次。

1、特殊困难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成员重大疾病、孤儿、父母丧失劳动力等特殊情况。

2、困难学生:孤残学生、单亲子女、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农村和城镇低保户。

3、一般困难学生:因父母下岗、失业、残疾、年迈,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收入低下。

第十条 评议认定工作主要观测点。

1、家庭基本情况、经济困难程度(应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相关证明);

2、申请人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及其他各项支出实际情况;

 3、有无购买、使用高档手机、高档电脑等非必需消费品;

 4、是否生活节俭,有无铺张浪费,能否将获得的奖、助学金用于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开支;

 5、有无经常到校外餐馆请客吃饭,节假日是否经常外出旅游;

 6、是否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7、是否衣着朴实,有无互相攀比、摆阔气,有无佩戴贵重首饰、购买使用高档娱乐电器、高档化妆品、名牌服装等高消费行为;

 8、是否勤俭节约、珍惜粮食、不浪费水电,能否保持宿舍及校园良好生活环境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资格。

1、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电子产品等,且消费较高的;

 2、购买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首饰等奢侈品的;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认定材料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填写《燕京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附加证明材料如下: 

 1、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3、烈士子女、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4、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须提供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

5、父母下岗、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出具父母《下岗证》复印件。父母下岗再就业者,需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6、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须由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核实证明,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7、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学生处及各学院、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认定程序为:

 1、宣传准备。校、院两级分别在校、院两个层次上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认定申请。每学年的9月份学校书面通知,以学院为单位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向各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燕京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3、各专业分级认定。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燕京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依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并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专业各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辅导员在评议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各学院团总支书记(或专门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老师)要具体领导各小组认真工作,评议结果报各院党总支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各学院审核。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公示及异议处理。各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审批。学生处负责汇总各院审核通过的《燕京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和电子数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7
、建立档案。学生处和各学院要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

8、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

第一步:学生本人申请

   

第二步:填写《燕京理工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第三步:评审小组民主评议

   

第四步:评议工作组复审

   

第五步:评定小组汇总结果上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建档、存档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建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工作,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学校和各学院要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取消受助资格。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可恢复受助资格。恢复受助资格需本人向所在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于次月起在原认定的受助期间内恢复受助资格。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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