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2014-2015年度公开选拔校级学生干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17 15:45:39  点击量:710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校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推进学生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经校团委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2014-2015年度校级学生干部竞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选拔的职位

2014-2015年度公开选拔校级主席、副主席级别学生干部共计22名,具体如下:

部门

应聘职位

职位等级

年级要求

需求人数

其他要求

校学生会

主席

主席

12

1

组织、协调、表达能力强,有全局观念,群众基础良好

校学生会

副主席

副主席

13级以上

5

组织、协调、表达能力强、群众基础良好

学生社团联合会

主席

主席

12

1

有相关大型学生活动策划、组织经验

学生社团联合会

副主席

副主席

13级以上

3

有相关大型学生活动策划、组织经验

校艺术团

副主席

13级以上

1

组织、协调、表达能力强,有相关活动管理经验

校艺术团

副团

副主席

13级以上

2

组织、协调、表达能力强,有大型晚会组织经验

校团委组织部

副部长

副主席

13级以上

1

组织、协调、表达能力强、群众基础良好

校团委宣传部

副部长

副主席

13级以上

1

组织、协调、表达能力强、群众基础良好,文笔较强

校团委办公室

副部长

副主席

13级以上

1

组织、协调、表达能力强、群众基础良好

校团委

社会实践部

副部长

副主席

13级以上

1

组织、协调、表达能力强、群众基础良好

校团委

国旗护卫队

队长

副主席

13级以上

1

组织、协调、表达能力强、群众基础良好

校团委

国旗护卫队

政委

副主席

13级以上

1

组织、协调、表达能力强、群众基础良好

大学生志愿者协会

会长

副主席

13级以上

1

组织、协调、表达能力强、群众基础良好

大学生科技协会

会长

副主席

13级以上

1

组织、协调、表达能力强、有一定的网络技术

广播电台

台长

副主席

13级以上

1

组织、协调、表达能力强、群众基础良好,有播音主持经验

二、报名资格和相关制度

报名人员除具备《燕京理工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模范执行学生守则,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操行优秀,乐于为同学、班级服务。

2、学习成绩优良,无挂科、无留级;在校期间没有违纪行为,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3、竞聘校级学生组织主席级别的报名者应是2012、2013级在校生,且需在前一干部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学期,具备与所报职位相关的工作经历。

4、在同等条件下,竞聘者政治面貌为党员(含预备党员)优先;

5、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各团总支学生副书记必须参报。

三、选拔程序

公开选拔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初审、资格复审、面试、组织考察、决定任用等程序进行。

1、报名。从20149月15日开始至2014年9月28日18:00结束。报名者从校园网中校团委网页下载报名表,按要求填表并提交到指定电子邮箱(bfxyxgc@126.com),纸质版报名表于2014年9月28中午12:30-14:00上交校团委组织部办公室所在地点为田径场西侧校团委活动室[三]

2、资格初审。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准予参加资格复试,资格初审结果于十一假期后公布。

3、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人选根据候选人工作业绩进行评定,需提交个人最近一年的工作总结。

4、面试。109日(暂定)组织面试。

5、公示。面试通过人员,校团委将进行一周的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将重新考核。

 6、组织考察。10月份进行组织考察,考察期间负责所聘职位的全部工作,由校团委进行考察,考察期为一个月。

 7、任命。10月末,对于合格的学生干部,校团委将正式发文任命。

四、注意事项

本次校级学生干部公开选拔将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开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选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公开选拔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学院。

欢迎学校各部门和各院对本次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举报电话:3380165   3380032

联系人:杨老师  贺老师

来访地点:综合办公楼128学生工作

 

通知及附件:2014-2015年度公开选拔校级学生干部的通知0915.doc

 

                          共青团燕京理工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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